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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就截至2016年4月30日已取得公示通知(燃气燃烧器具)
发表日期:2016-05-27 00:00:00
自2014年3月1日起,我委将“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资质许可”的审批职能下放至各区市政市容委统一办理并做出许可决定,我委不再办理。
现将各区截至2016年4月30日前已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维修资质许可的企业名单予以集中公示(见附件),具体核发情况请以发证区市政市容委核发信息为准。
2016年5月23日


